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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2017-09-11 10:56:47 分类:高性能 阅读(3533) 加入收藏



为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巩固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国家收入分配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国有企业围绕发展规划,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它也是国资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有效调节的重要措施和方法。

二、预算编制单位

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作为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单位。

三、预算编制方法

国有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结合市政府每年下达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利润总额、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和企业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编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四、预算的确定

企业要本着“提低、扩中、适度限高”原则,以新增效益合理安排平均工资的增资幅度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1、盈利企业预算的确定

上年平均工资在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三倍以内的企业,要着眼于职工现实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合理安排本年平均工资增幅,实现正常增资。其中,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以下的企业,原则上按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平均工资增幅;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企业,原则上按不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平均工资增幅。其中,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四倍以上的企业,要在深入考察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按照工资指导线下线把握本年平均工资增幅。

盈利企业安排的平均工资增幅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的,要确保企业利润同幅度增长。

2、亏损企业预算的确定

亏损企业要按照控亏原则安排增资。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企业,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本年平均工资增幅;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本年暂不增资。

五、预算编制程序

企业应认真履行民主协商程序,积极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对工资总额预算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完善相关内容后,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形成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六、预算申报

企业应认真填列预算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并备齐相关材料,按出资关系,逐级上报至市管企业。相关材料包括:预算编制的文字说明材料,相关决策材料、上年统计报表和财务决算等基础材料。

七、预算审核单位及审核级次

为有效调控行业、企业之间职工收入水平差距,促进收入分配相对公平,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分级审核确认。预算审核确认单位为市国资委和市管企业。其中,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由市管企业自行审核确认;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两倍以上的,由市管企业初审同意后,于每年六月底以前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预算审核确认单位要关注企业利润目标,注重一线职工增资等情况,对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预算审核确认单位对于工资总额预算确认通过的,在预算申报表上出具意见;对于工资总额预算不符合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

八、市管企业本部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独立核算的市管企业本部,要按本办法单独编制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编制预算时既要统筹考虑全系统总体经济效益状况、职工收入水平和资金来源,也要重点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市管企业本部职工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等因素,合理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市管企业要将本部的工资总额预算,于每年六月底以前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九、预算执行的监督与检查

国有企业要结合内部工资管理制度和经济效益完成进度,合理安排月份工资支出,有效调节人工成本,确保已确认的工资总额预算顺利执行。

为保证工资总额预算有效执行,企业应每年于四季度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因效益大幅提高(剔除资本运作和一次性土地转让收入等非经营性因素),确需追加预算的,可依据效益增长情况,向原预算审核确认单位提出追加预算申请。

市管企业要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要全面检查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情况;二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一线职工的工资政策;三要检查有无新拖欠工资,以及未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市管企业应于年初将企业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市国资委。

十、工资总额的列支渠道

企业按照已审核确认的预算工资总额,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年终,应付工资不得留存余额。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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